特稿
誤收兒童色情品須舉報

蘋果日報 2007/06/27 00:00


自03年12月起律政司引用《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以代替《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控管有任何類型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士。警方發言人昨表示,即使罪行在互聯網上發生,警方亦會透過不同渠道,包括國際間的合作,將犯案者繩之於法。他又強烈呼籲市民假如誤收涉及兒童色情的物品,應即時向警方舉報。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元。警方曾於04年進行大規模行動,拘捕多名涉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士,最後成功起訴當中13人。資料顯示,曾任榮華餅家股東的商人劉應壽(48歲)於本年2月,因管有2.7萬個兒童色情照片及片段被判入獄16個月,為該法例訂立以來管有最多檔案及判刑最重的案件。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