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旬的劉常仁透過五間公司入稟,指被告劉存勇在本年4月13日對他騷擾及恐嚇,導致他開出五張支票。五間原告公司不知悉,亦不批准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項。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禁制被告向劉常仁索款,或轉讓任何屬於五原告公司的物業給他。
被告劉存勇昨透露劉常仁是其大伯,他自內地來港後隨大伯投資物業,獲大伯視為左右手,二人自05年起先後投資貝沙灣等五個單位,獲利1,200萬元,大伯答允給他約500萬元。多年前De Monsa入巿狂掃本港物業,後來陸續爆出無法完成交易而鬧上法庭,劉常仁以患上腦退化症作抗辯。
案件編號:HCA19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