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手執註冊證籲警讓人群離去 社工阻差辦公罪成重囚一年
社工阻差辦公社工復興運動抗暴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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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復興運動成員、註冊社工劉家棟於去年7月27日元朗示威中,身處推進中的警察防線前,呼籲警方讓人群慢慢散去,最終卻被控阻差辦公。案件經審訊後,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時指,警方有權衝撞和逼向人群,有人倒地受傷無可避免;要求警方放慢推進,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裁定涉案社工罪成,又指被告與其他相信是社工的人成功阻礙防線數分鐘,令警員執法和驅散人群難上加難,故判囚一年,是首次有社工在抗爭案件中罪成判囚。蘇官更拒絕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涉案社工須即時入獄。
被告社工劉家棟(23歲)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陳沛杰執行職務。根據法例,本控罪最高可判監兩年。
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指,被告手持社工註冊證,示意警方放慢推進步伐,現場亦不只一名社工做出相同行為。警員其後以揚聲器要求社工們散開及不要再逗留。被告不理警告,拒絕離開警員推進的軌迹,選用了較慢速度後退。蘇官指,本案無人有權阻礙警員15781陳沛杰的去路,正如無人有權阻止正在追捕劫匪的警察一樣。
蘇官續指,現場示威者曾有向警方投擲磚頭及雜物,亦有大批「像似記者的人」在警察防線旁邊聚集,警方除了要顧及大局形勢,亦要面對示威者挑釁及防範「像似記者」的人近距離突襲。
他指,警方的職責並非與示威者一同非法遊行,而是要驅散及將他們趕回支路及橫街,人群才會逐步瓦解,反問:「不然怎能恢復正常秩序?」蘇官直指警方有權衝撞和逼向人群,驅散時有人推撞或倒地受傷,亦是不能避免的結果,所有人包括示威者和被告都必然預計得到,故此沒有討論空間或澄清餘地。
蘇官又指,警方的驅散行動合情合理,是處理現場困局的唯一方法。被告行為不單對警員帶來不便,更加根本性地打擊警員工作。而在場社工要求警方放慢推進速度,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放棄驅散行動。
另外,被告目睹示威者群情洶湧,必然自知其阻撓警方的行為不合理,「既不應該,遑論必要」。被告行為亦令警方防線打開缺口,拖慢推進。蘇官裁定被告故意並成功阻撓警員,而警員當時執行的職務屬正當及恰當,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大律師李安然求情指,被告在案中受傷,案件提堂時醫生其實建議被告先繼續留院,惟被告堅持出院應訊,當天戴着頸箍到庭,眼角有傷,形容被告在本案已承擔了一些後果。被告任職社工,因本案留案底,社工註冊局有機會對被告作出紀律制裁。
辯方指被告當時曾與示威者溝通,知道示威者有意離去,目的與警方一致,只欠充份時間。他到防線前要求警方放慢,是想避免案發前不久警方推進清場曾造成人踩人的場面重演,當時被告目擊有示威者無法離開,被身邊群眾擠壓夾起,身體升高。
另外,被告關心社會事務和弱勢社群福祉,有參與組織關注青年及學生自殺問題,以及康橋事件中智障院友的權益。他亦曾參選社福界特首選委,希望把年輕人聲音帶入體制。
蘇官判刑指,本案不涉襲擊或使用任何器具,被告只以自己身軀阻撓警員前進,但他不只是一人進行,現場有至少另外兩名相信是社工的人,與被告成功阻礙防線數分鐘,令警員執法和驅散人群難上加難。控罪最高刑罰是判囚兩年,蘇官判被告即時監禁一年。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就判刑上訴,指上訴聆訊時被告或已服刑完畢,現時服刑或會造成不公。辯方亦指刑期有機會過重,被告本身無案底,本案亦不涉暴力,就算是襲警罪成都未必判幾個月以上監禁,而法庭未有索取任何報告便判刑。蘇官拒絕批准保釋,被告即時收押監房。
據涉案警員陳沛杰於審訊時供稱,被告當時推撞盾牌兼闖入防線內,又站在防線前方緩慢後退,阻礙警方推進防線。現場影片則顯示涉案社工當時在防線前手持疑似社工註冊證,並向警員稱「佢哋行得慢」,要求警員給予時間,好讓人群後退,最終有警察衝前制服他。
辯方大律師李安然曾於結案陳詞時指,本案是由誤會造成,被告當時似想與警方溝通,但被誤會成想阻礙警方及故意推撞防線。他又指傳媒片段拍到持圓盾警員推撞被告,才會令被告撞向由持長盾警員築成的防線,及後更被推入防線之後;另外亦有其他警員推被告,令被告身不由己、不由自主地移動。
辯方又指,以被告的體重和身形,很難單憑個人力量阻止防線推進。被告曾向推進方向後退,並高叫「褪緊」,顯示其行為是配合警方。被告沒有武器並高舉雙手,且一直展示社工證;若他一心要犯罪,不會這樣表露個人身份。辯方引用談立徽案的終審法院案例,指本案被告身後30米的示威人數眾多,恐釀人踩人危險;他只是想與警方溝通,如此並不構成阻礙執法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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