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發言人表示,Artecoll藥物須向署方註冊才可使用,根據衞生署資料顯示,該藥物未有註冊,據現行藥物管制條例,藏有及銷售未經註冊的藥物,最高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原訴人吳玉蓮(譯音)洋名Annie,答辯人為李天澤醫生;根據入稟狀指出,原訴人曾到答辯人的醫務所進行一連串的整形手術及護理療程,但因為答辯人的疏忽導致她受傷。有關手術包括兩次的整鼻手術,三次下顎手術及系帶手術。
治療未獲本港批准
入稟狀又指答辯人在她身上注射一種名為Artecoll的膠原藥物,但該藥屬試驗階段,並未獲本港批准使用。另外,答辯人又替她進行活細胞治療(LiveCellTherapy),該等治療法不但未獲本港批准,在美國、英國及德國更禁止使用。入稟狀則未有列出索償金額。
李天澤醫生昨日接受本報查詢表示,案件已交由律師處理,現階段不便評論。本報記者亦走訪原訴人,她的傭工應門表示她外遊未返。
93年已在外國使用
港大醫學院皮膚科主任陳衍里副教授指出,Artecoll膠原藥物九三年已在外國使用,迄今非常普遍。他解釋說,人體真皮下含有膠原質,使皮膚有彈性,而注射有關藥物與體內的膠原結合,會使皮膚更富彈性,效果能維持半年,而後遺症罕見,主要是出現瘀傷。
根據九七年外國發表的醫學文獻顯示,九百五十名使用的病人中有九成人表示效果不錯。
案件編號:HCPI7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