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三十日下午繁忙時間,警員與綁匪在尖沙嘴鬧市發生槍戰。事件再次引發警隊行動是否合宜的激烈討論:警員在鬧市開槍,是否合理和必須?保安局局長讚揚警隊行動迅速、果斷而專業,但也有論者指摘警隊鹵莽。究竟以後再出現類似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警隊是唯一合法在公共場所佩槍的部門,他們獲授權使用武力。有些研究警察的學者認為警察可以用武力解決一切問題,包括管理人群,以至擺平市民的夫妻糾紛。佩槍也意味警察可以構成危險,所以警察應如何決定使用致命武器當然成為研究題目,也不斷引發政治性的爭論。
受襲只好還火
市民評斷警察使用具殺傷力武器的決定是否合宜之前,應該先了解警員這個決定的特性及當時的特殊情景。試想,警員要救出被配偶挾持的受害者、或是要對付持械匪徒,警員都在沒有選擇餘地之下,決定槍擊罪犯或迅速制服匪徒,這正是我們對他們的期望。他們沒可能甚麼都不做,我們也不會像英國一樣不許警員佩槍吧。警員使用佩槍既已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我們應該考慮的不應再是他們是否應該佩槍,而是要考慮他們應該如何使用佩槍。
多數情況下,警員接到行動通知,就要在短時間內到達現場,他們沒時間計劃如何或是否使用武器。而當他們進入現場後,也不能控制所有情況而只能因應現場需要,例如,若他們在鬧市人群中,或是在擠塞的道路上遭受匪徒槍擊,也只好還火,故是否開槍也不是由警員選擇的。
執行任務是不可以半途中止的。警員要因應行動中遇到的連串事件而作判斷,因而他們的決定未必是理智或酌情之舉。例如,警員在追捕觸犯「輕微」交通規則的司機時,通常不會讓肇事者逃掉,於是警員可能不惜槍擊肇事司機。這就對公眾安全明顯構成威脅,事後看來,是不恰當使用佩槍的獨立事件。
警員在行動中沒有時間搜集資料,他們要在電光火石間決定是否向疑犯開槍,所以得依靠直覺(如目標是否「看來」危險),或視乎目標的行為(如目標向警員還火)。這也往往令警員被指歧視某類人物,例如警員向「紋身青年」開槍或者被指以暴易暴。在缺乏資料情況下,警員也不會眼白白讓疑犯逃跑,這時,就可能作出錯誤判斷,儘管是對是錯也得要在事後才能確定。
時機稍縱即逝
概括而言,警員決定採取行動、使用佩槍,抑或不做任何事之時,都面對極大的不確定性,動與不動都有後果。警員應否向持械逃走的匪徒開槍?他要考慮匪徒會否向途人開火,以及匪徒逃脫之後會否進行更加危害公眾的罪行,而警員只有很少資料可供判斷,最後,無論警員做了或沒做甚麼,都會被公眾談論。如果匪徒向警員開火,基於自衞本能,以及保障公眾安全,警員是無可避免開火還擊的,然而,每次行動都不能重新來過,他們面對的每個處境都只有一個機會去做決定。
我們不能令警員不犯錯,我們只能說,警員會在權衡行動利弊之後才作出決定。「權衡」十分重要,這意味警員不是單單要達成某一單一目標,例如,是否要保障一時的公眾安全,讓罪犯逃脫並犧牲將來的治安?
公眾的期望、自己的安全,加上時機稍縱即逝,令警員在使用佩槍時面對巨大壓力。我們如果要用抽離及冷靜的態度,在立法會或在法院討論警員使用武器的事情,並不恰當。正如筆者過往的評論一樣,筆者認為警察的工作及行動是十分複雜和微妙的,它可以導致嚴重且長遠的後果,所以我們需要小心查證事實,釐清價值觀,以理性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