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會研究部資料,美國執法人員作秘密監察行動前,須向地方法院或上訴法院法官申請手令;澳洲發出秘密監察手令的機構,為聯邦政府總檢察長、資深法官或獲提名的行政上訴審裁員簽發;英國則由內政大臣簽發。
香港方面,根據《電訊條例》截取行動由政府首長下令進行,由執法機構高級人員簽發手令便可行動。香港大學法律專業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建議,由獨立機構簽發秘密監察手令,以制衡執法機關權力,他指法院是其中一個可考慮的機構,但須視乎執法機關申請手令數目,若數量太多,應設立獨立機構處理。立法會議員余若薇稱,外國多委任退休法官審批手令,香港現行制度缺乏制衡,「依然唔知個內部守則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