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應暫委裁判官林子勤要求將撿獲的iPhone 5s電話連包裝盒呈堂。控方指電話機殼屬偽造,機殼上的印字字體較正版為粗,部份電話的主機版來自二手iPhone 5。電話包裝盒的印刷質素亦較正貨粗糙,但冒牌電話如正貨機般附上耳筒及說明書。林官將整套偽冒銀色iPhone 5s仔細過目後稱,電話仿冒的程度或影響判刑。
去年八月二十二日晚,海關關員喬裝顧客光顧先達廣場地下G10號舖,店員向關員開價四千二百元售出一部iPhone 5s。店員稱該電話無指紋辨認身份功能,關員隨即表露身份,被告到場後與店員同被捕。關員從店內搜獲十一部假iPhone 5s。
被告已婚育有一對年幼子女,他有售賣冒牌貨案底。辯方指被告從先達「上下左右」店舖不小心入了假貨。該批iPhone 5s來貨時,包裝盒已被膠袋封好,由於拆封會降低電話的售價,故被告無拆開包裝檢查。被告入貨後從互聯網查閱及找到盒上的產品序號,遂以為屬正貨,但承認這是「致命粗疏行為」。
辯方補充,被告月入二十萬,但須付十一萬元租金及四萬元人工。該批iPhone 5s的入貨價跟零售價僅相差五百元,假iPhone 5s的存貨亦只有十九部。辯方欲呈上被告的入貨單作證,但稱由於先達廣場最近失火,買入iPhone 5s的單據因水浸而損壞。
海關指消費者可光顧有信譽的商號,如有懷疑可向供應商、代理或生產商查詢。據《商品說明條例》售賣冒牌貨品的最高罰款為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案件編號:KCCC3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