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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論壇】撤回暴動定性須施壓律政司長 (沙田區議員 陳國強)

蘋果日報 2019/06/26 16:15


由送中條例掀起的抗爭持續,政府迄今全數拒絕香港人提出的五點訴求(完全撤回送中、收回暴動定性、釋放及撤控示威者、追究開槍責任、林鄭月娥下台)。雖說五點訴求同樣重要,但我希望藉此文集中談一談「收回暴動定性」和「釋放及撤控示威者」的問題。
香港人連日來本着「兄弟手足不可相棄、香港同胞同生共死」的精神,毋忘已被捕和即將被控的前線示威者,日夜對政府怒喊「收回暴動定性」和「釋放及撤控示威者」;可惜政府先有林鄭卸膊「當天是警務處形容為暴動,我只是根據警務處的評估去發言」,後有盧偉聰提出「五人暴動論」,李家超接受立法會質詢時再來一下割席「任何行動都是由警隊執行,我沒有參與行動上的任何事情」,示威者的訴求就這樣在政府內部不斷「傳波」的過程中被玩得陀陀擰。
盧偉聰表示,6.12絕大多數的示威者均是和平示威,「當中只有五人涉嫌與暴動有關」。翻查劍橋字典,暴動(Riot)的定義為「An occasion when a large number of people behave in a noisy, violent, and uncontrolled way in public, often as a protest」。五個人如何能夠稱得上「A large number」呢?當然,《公安條例》這條殖民惡法荒謬絕倫,反正就算只有三人也可能成為非法集結。但以法論法,五人暴動論在法理上也不可能。
據《公安條例》第19條,「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而在過往有關初二魚蛋革命/旺角騷動的判決中,法官郭偉健在庭上表示:「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的罪行,被告不僅需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需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而法官彭寶琴的判詞則指:「不論被告以何種方式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是在於被告選擇成為其中一員,試圖以人數達至共同的非法目的。而任何嘗試要求法庭以個別被告所作的獨立行為作為判刑基礎,均屬錯誤的處理方法,因為被告並不是單獨行事,而控罪的嚴重性亦正正在於被告是以聚眾方式作出違法的行為。」
簡單總結,「暴動」並不能為只屬於個別示威者的行為,而只能是一整個集結(即示威、遊行或集會等)被視為暴動;一旦在法理上裁定某個集結為「暴動」,現場的所有抗爭者不論有否如盧偉聰所言使用武力,均非常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換言之,政府/法庭只能選擇把6.12當天所有參與包圍立法會的示威者全部視為或全部不視為暴動者,而不能提出「只有五人涉嫌與暴動有關」的謬論。只要政府一日堅持定性該五名示威者為暴動者,也就是一日繼續把整場抗爭定性為暴動。
據《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不論警察和特首如何互相卸責,如何說得天花亂墜,其說法事實上並無權威性;只要律政司司長選擇不控告暴動便無人能夠置喙,反之亦然。法官葉佐文曾在2018年嘲諷律政司「無敵㗎,法律上有絕對權力」,信哉!律政司在過往兩星期整個政府忙於拆彈的過程中龜縮在後一言不發,相信亦是深明自己的決定性作用,想避免成為眾矢之的。
因此,想防止政府內部繼續互相卸責,一勞永逸地收回暴動定性的最有效方法,必然是向律政司施壓。香港人必須要求律政司立即向特首提出其法律意見並公開向香港人表態,聲明不會以暴動罪名控告當日之示威者。律政司是所有政府部門中惟一一個不可能再卸責的;一經律政司定調,其他政府部門按理便無推翻之可能,政府部門的暴動太極便只能告一段落。
如果政府及律政司因政治原因或面子問題堅持暴動定性不可改變,則特赦將會是解決問題的最後辦法。政府在2015年時坦言曾考慮特赦部份雨傘運動示威者,惟最終沒有成事。上溯英治時期,港督亦曾在廉政公署成立後警隊醞釀暴動時頒佈局部特赦令。據《基本法》第48(12)條,特首有權特赦刑事罪犯的刑罰;而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5條,「裁判官或法庭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後,可作出命令對被控或懷疑犯了任何可公訴罪行的人或就任何可公訴罪行被交付審訊的人授予赦免」。當然,若從此路而進,衍生的政治餘波很可能會比律政司主動撤控為大。
如果港府繼續以含混不清的評論和假意道歉,以為能夠化解管治危機,那就嚴重低估了市民對同路抗爭者的團結。政府必須立即正視香港市民「收回暴動定性」和「釋放及撤控示威者」的要求,否則抗爭必然會持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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