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出,墊底費是醫院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條款,不能用作拒向病人賠償的藉口。「病人被偷財物係事實,索償金額唔過墊底費,所以唔報保險公司好正常,但病人有權追討賠償,醫院責無旁貸。」
羅少雄稱,如病人最終未能與醫院達成協議,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醫院作為被索償一方,需要提出證明,院方已在人手、指引或工具方面,是否已做足保安措施,然後由法庭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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