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經過多個月的諮詢及反覆討論,特區政府顯然仍然不了解公眾為何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有這樣大的疑慮,以致它誤以為作出了一些枝節上的修訂就能平息市民憂慮,甚至不需要再作第二輪公眾諮詢。然而這樣的想法不僅錯,而且錯的厲害,因為公眾憂慮的不僅是具體建議過份嚴苛,他們更擔心在缺乏足夠制衡、足夠的制度保障下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將會大大增加政府的權力、將會大大增加行政機關以及執法部門濫權的機會,令市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得不到保障。
政府濫權機會大增
正如我們過去多次指出,西方民主國家雖然也有訂立國家安全的法例,但由於這些國家的政府都由民主選舉產生,他們絕不會輕易動用這些法例賦予的特殊權力,更絕少出現濫權的情況,以免受到選民的質疑及唾棄。相反,香港的政制距離民主化甚遠,市民根本無權、無法有效監察政府的運作,更不要說因它濫權而把它換掉,也就是說,市民根本缺乏政治制度上的保障以防止政府濫權。在這樣的情況下,怎麼該匆匆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令政府濫權的機會大增呢?
此外,獨立的司法制度、獨立的法院本來是保障港人自由及權利的重要屏障,但自從三年前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後,這個屏障已不像以往穩固。行政機關已隨時可以因為不滿法院的判決而提請人大釋法,扭轉法院的決定;特別是國家安全涉及的是中央與特區關係,人大常委會更有可能行使權力。這樣下來,法院怎能再作為維護公民自由及權利的有效屏障、怎能再作為防止政府濫權的「守門人」呢?當法院也無法有效約束政府的權力時,怎麼還應該藉着《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把更多權力交到政府手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