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與妻子離婚並搬離寓所的被告昨沒律師代表,他承認非禮和不誠實使用電腦兩罪,裁判官先將他還柙,索取感化、精神和心理報告再判刑。
案情指被告與妻子1999年結婚,翌年誕下女兒X,一家三口居於港島一公屋單位。2016年7月某晚上,被告透過睡房之間的罅隙將電話伸入X房間,偷拍正在更衣的X,惟電話因開着閃光燈而被X揭發。被告同年10月搬離寓所,X翌年初向母親投訴。
X向警方透露,被告曾在她就讀小三時撫摸其私處,惟她無法憶述詳情。X母則指,曾目睹被告於2010年4月將X抱在大腿時,將手伸入X褲內。警方在報警翌日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拍攝女兒更衣照片或影片,但警方已無法起回相關影片。
案件編號:ESCC438/18
■記者陸羽平、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