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忿舞姿被嘲笑 於街頭與人打鬥 劉馬車罪成罰款3,000元

蘋果日報 2019/06/25 17:04

劉馬車劉駿軒在公眾地方打鬥

自稱「劉馬車」的網絡紅人劉駿軒,年初於天水圍銀座附近街頭跳舞時,遭附近青年嘲笑舞姿,引發雙方打鬥,其間青年被「咬頭」流血。青年獲准簽保守行為,劉則繼續被控,案件於屯門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今裁定劉馬車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成,罰款3,000元。
被告劉駿軒(23歲)被裁定於今年1月5日在天水圍銀座廣場附近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被「咬頭」的青年陳耀東(24歲)供稱,案發當晚與數名朋友飲酒聊天期間,目睹被告在附近跳舞後取笑他。兩人先口角後動武。
官指被告作供誇大失實
被告早前自辯稱,案發時陳騎在他身上拳打他,他反抗不果,惟有咬對方。不過,裁判官今裁決指,若被告處於下方被拳打,陳會因拳打的動作而未能將頭部靠近被告,被告便不可能咬到陳的額頭。另外,被告自言因被陳拳打而導致頭部受傷,惟報告顯示被告只得左上胸、後頸及雙手有紅斑,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證供與事實不符。
另外,被告形容陳為「喪失理智的野獸」,兩人打鬥時陳的朋友嘗試拉住陳但不果;又謂陳其後於洗手間清洗傷口時「越諗越嬲」,欲再襲擊被告,卻被其朋友制止。裁判官質疑,為何陳的朋友不能於首次事發拉住他,卻能在陳更憤怒的情況下成功制止他。裁判官認為被告不可能知道陳「越諗越嬲」,認為被告作供誇大事實,不盡不實。
拒接納被告自衛之說
辯方曾指,被告因看見陳手持啤酒樽「搖下搖下」地靠近,令被告感到受威脅,出於自衛才「咬頭」。裁判官卻指,陳在打鬥時已放下酒樽,況且若陳連環出拳,必定力大無窮、孔武有力,被告身上亦必然有明顯傷勢,惟被告只受輕傷,故並不接納被告自衛之說。
辯方求情指,事件源於陳首先挑釁及取笑被告,被告於案中亦有受傷。辯方續指,被告與無業父親居於公屋單位,兩人每月合共領取7,000至8,000元綜緩金。被告過往有三次案底,辯方指其中一次是因被告「網上亂噏嘢」,望裁判官判處罰款,最終如願。
劉馬車早前出席香港警察員佐級協會創建人暨退役同僚聯會活動,就近日的抗爭活動發表意見,批評示威者是「廢青」。他又回應自己在金鐘被圍毆一事,坦言︰「我覺得Okay,冇乜嘢嘅呢啲,我俾人揼慣。」
【案件編號:TMCC578/19】
記者廖希呈
-----------------------------
7月4日起 《蘋果動新聞》只限升級壹會員閱覽
繼續撐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