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下,內地將會在港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梁指,公署在執行任務時要守香港法律,調查時如需要截聽或搜屋,也要向法庭申請批准,與香港警察沒有分別。至於公署能否拉人?梁愛詩指可以,但這視乎警方與公署的協調,「唔係做唔到」,舉例指如公署偵察後,會與警務處國家安全的部門協調,由警方拘捕,但如果案件極度機密,公署可以保留有關拘捕權力:「佢要馬上行事,都要有權做,但要跟香港法律。」
對於審理國安的案件的法官由特首委任,並非首席法官,梁愛詩指,國安是特別事務,中央政府是根本責任,國家安全委員會有很多機密資料,甚至終審首席法官也沒有這些資料,故由特首委任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是因為是國安乃「專門知識」,做法適當,強調有關委任不能左右法官判決。她指,如果國安案件是涉及美國,不適合由美籍的法官審理,但法官如果認為自己不合適審理某案,現時也有「迴避」制度,法官會自行不審理有關案件。
梁愛詩續稱,中央會於港版國安法草案列明,甚麼是保留管轄權的「特定情況」,強調駐港國安公署並非「太上皇」,聲稱港府不一定要聽公署意見。她又指,過去一年示威者高叫港獨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反映示威者想分裂國家和顛覆政權,若中央不管,香港日後會變成有如台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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