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輕量級拳賽,超重的不准玩?男子短跑,女子無份跑?學校編班,低分的,被編入不低分班?足球聯賽,榜末的要降班?怎樣算是公平不公平?
很明顯,規例合理與否,視乎比拼的是甚麼,想量度的是甚麼。你喜歡比試一下,看看香港陳姓男子之中誰人跳得最遠,或搞個「廣東省順德cross番禺混血兒四日五夜競飲涼茶大賽」,悉隨尊便,旁人無從置喙。比賽目的,沒有分對錯。有分對錯的,是到底規例與目標是否一致。
例如打拳,如果目標只是要看看七十五公斤以下的人之中,誰最好拳,不准七十六公斤重的人玩這條規例,合理。不准出腳踢人,也合理。但不准出連環右直拳,則有違比賽目的。選特首,如果說明是要找個有領導香港能力的人,不准七十六公斤重的人參加,就如競選時不得提政綱,或只准姓曾的入圍一樣無稽。「公平」難定義,「與目標相符」則易分得多。
問題是,市場競賽,量的是甚麼?很簡單,誰人有本事,通過自由交易,取得足夠顧客的鈔票便贏。消費者手握鈔票,有最終選擇權。狂賣廣告、綑綁促銷、加強服務、改善質素、減價搶客、「割喉」「跳樓」等等,都是拉票的招式,何須官僚抽秤?顧客的鈔票,就是定存亡、分大小的最佳及唯一的標準,只要是自由交易,又何須額外加定規矩?含糊不清的規矩,帶來為打擊對手而起的訴訟,增進官僚干預市場的權力,怎不會是壞處多於好處?
至於文頭的問題,現實是有可能發生的,網上車行與陳列室車行,便是一例。答案是,乙店被踢,不服氣,告你合謀定價、操縱價格,然後再告甲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搞抵制,甲店報仇,走去告乙店以本傷人。結果人人有份,無人落空,律師大喜。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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