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聲稱爭執期間遭人揮拳擊倒,於是咬對方腳部還擊,結果兩人均受輕傷送院;警方以涉嫌「公眾地方打架」將他們拘捕,兩人其後獲准保釋候查。他表示咬人屬自衞動作,認為警方可能控告他並不公平,昨凌晨獲釋後曾致電報館投訴。
至昨清晨6時許,李疑不忿被警方指控涉案,潛入牡丹街20號合益廣場A座36樓爬出外牆,危坐石壆上企圖跳樓死控,但被大廈住客發現報警。消防及警員趕至進行游說,李向救援人員指警方對他不公平,一名警長立即承諾警方會重新調查案件;李聞言即時打消死念,由消防協助爬回大廈到警署助查,他離開時更與警長握手道謝。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出,自衞一般是指被人襲擊時,採取某些行動令本身避免受到傷害。假若對方攻擊動作已經完結,而遇襲一方因為不忿,出手或出口還擊對方,便不能被視作自衞,因有攻擊成份可能會被警方控告。他提醒市民一旦被人襲擊,最理想做法是即時走避及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