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在立法會範圍之內,議員受特權保護,行為亦受議員操守守則紀律,包括適用的議事規則;其他人士的行為須受立法會規例規管,這些規例,由立法會的保安人員執行。換句話說,陪同特首的隨從無權在立法會範圍內對議員或其他人士動粗;無故干預議員是侵犯其特權。
其三,特首的隨從,包括保鑣,是在立法會秘書處許可之下進入立法會大樓的;該等人士在大樓內的行為,包括應在甚麼地方逗留,應有事先與秘書處達成的諒解備忘錄作依歸。備忘錄應有靈活性,可處理特殊情況下的特殊保安要求。假如特首辦認為不足以確保特首的安全,自然可以拒絕出席會議。
尊重立法會的尊嚴,議員及應邀出席者同樣須守秩序。雖然紀律與規管的方式不同,原則也是絕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