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該規則範本,主席在接獲執委會內過半數委員;或不少於50%分層代表;或整座樓宇不少於20%住戶代表的書面要求後,須於14日內召開住戶代表大會或分層代表大會,考慮罷免分層代表或執委會委員的決議案。執委會委員由各住戶選出,所有委員每三年在周年大會改選一次,委員若再獲選則可連任。
主席須按該範本規定,在召開會議最少七日前發出通知,通知書須展示於樓宇入口及每層當眼處,並送交民政事務處及屋邨辦事處備案。如大會須討論關於罷免主席的決議案,則由副主席或其中一名經大會批准的委員主持會議。決議若獲得較多票數即獲通過,對委員會具約束力。檔案編號:12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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