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居於將軍澳欣明苑的一名婦人,被丈夫拋棄後,突然發現丈夫欠債,財務公司要收樓,她與財務公司打官司後和解,並獲確認擁有四成權益,可在售樓後分錢,但經追查下,發覺事有蹊蹺,遂上訴要求推翻售樓令。上訴庭昨判她勝訴,指財務公司嚴重誤導法庭,更與涉案丈夫合謀,利用司法程序,繞過《房屋條例》規定,將居屋出售,故將案轉介律政司跟進,財務公司亦要支付懲罰性堂費。
根據《房屋條例》,除非業主向房委會補地價,否則不得出售居屋及將單位抵押。
上訴庭解釋,涉案丈夫黃合法○二年一月向原告康業財務有限公司,申請借貸三十五萬元,獲准分七年還款,並將名下欣明苑物業抵押,但正式的借貸協議,還款期僅一個月,後來財務公司指黃逾期還款入稟收樓,並成功扣押物業,甚至獲售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