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說梁俊威被判阻差辦公罪成,是公安惡法肆虐之結果。至於「襲警」云云,則更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所謂罪狀,是指他當日以揚聲器呼喊口號,抗議一名警隊督察干涉集會自由。稍後,該督察離開會場,走回警察隊伍中去,梁隨其後繼續呼喊抗議,受阻於警方部署之人鏈,揚聲器遂在其中一位警員面前發出聲浪,令其耳朵受擾而不適。
顯然,此事純屬意外,梁俊威可能出諸激動,一心表達不滿,不慎誤使警員受累,但卻絕非蓄意向之襲擊,即使根據醫生在法庭作供,亦證明此舉並未傷害該名警員。由此可見,其實梁俊威當時憤而抗議,情急下並未察覺上述情況,根本從未有襲警之心,而是無心之失,忙中有錯,容或失諸鹵莽,但卻全無傷人之意。
然而,當局事後卻以襲警罪將之起訴,則無疑小題大做,有失偏頗,其實是以針對性檢控,打壓人們反對遏制示威集會自由的抗爭。既無襲擊意圖,又未傷及事主,法官又竟裁定梁俊威確曾蓄意以「聲波襲警」,罪有應得,判之坐監五月,亦是並不公允之枉判。
匹夫無罪,懷璧其罪。現時梁君受此枉屈,未來民眾示威集會,難免如履薄冰,陷阱重重!民間團體又豈應沉默坐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