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表示,據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以今次事件為例,女事主與男戶主未有結婚,料她沒有戶籍,可視為非法住戶,戶主亦違反租約,房屋署可視作濫用公屋單位及虛報資料處理。違反租約條款可被房署終止租約,收回單位,該租戶兩年內亦將不合資格再申請公屋。虛報資料更會違反《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如要增添戶籍成員,須向房屋署提出申請,擬新增成員的身份等亦須符合規定,例如是戶主配偶、戶籍內成員的新生兒或子女、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並年滿60歲或以上的父母或祖父母等,房署不會考慮其他身份的加戶申請。擬加戶的整個家庭亦須通過相關經濟審查。
至於公屋單位內藏有500萬元名貴鑽飾,該單位是否算是「富戶」?按房署規定,公屋租戶須定期進行入息及資產申報,惟未有寫明珠寶首飾及金條等是否須當成資產作出申報。
王坤指,資產涉及範圍廣,理論上珠寶金條等貴重財物須作資產申報,如涉事女事主擁戶籍,相信該戶已超出相關資產淨值限額。
■記者李詠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