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控方指男生藏金屬絲可綁人 官問「得12吋點綁」審訊半日裁定脫罪
抗暴之戰破曉行動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新增裁決理由】
去年11月市民響應「破曉行動」在多區發起示威活動,其間一名17歲男學生當日在公廁內被搜出藏有鐵勾及金屬絲等物,被控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審理,只花半日已審結,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時指出,警員庭上證供有所出入及錯漏,法庭不會接納,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被告母親獲悉喜訊後與兒子額碰額,並眼泛淚光地向記者表示「如釋重負」。被問及會否繼續參與示威活動,被告答謂以後會三思而行。
17歲程姓男學生被控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2日在堅尼地城城西道與西祥街交界,管有一支鐵勾、一支士巴拿、五十支約長30厘米的金屬絲以及三個螺絲帽。
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時指,控方只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鄭嘉俊作供,如此屬於一對一的情況。何官指鄭的供詞有所出入,亦有令人懷疑的地方。例如鄭於書面供詞及其記事冊上,均指當時曾制服被告,惟庭上卻改口稱只是截停被告。而鄭作供時以手握對方的動作示範如何截停被告,其後卻又改稱是雙手展開攔截被告,其說法令法庭有所疑問。
另外,鄭曾聲稱根本看不見當時在場同袍的舉動,其後又指同袍曾雙手展開攔截被告。何官認為鄭的證供所出現的錯漏,令法庭對其證供完整性存疑,故不會接納鄭的證供。
控方的案情指被告或曾參與案發前的非法集結與堵路行為,形容該批集結者身穿黑衣;惟被告被截查時卻身穿白衣,出現地點亦與堵路路段有一段距離。何官續指,控方指控被告的工具是用作堵路,惟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工具罪的罪行元素與堵路行為本身有出入。何官指罪行元素包括束縛及傷害人身安全,以至入侵住宅,反問堵路如何構成上述元素。何官認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一直保持緘默,是自招嫌疑。何官最終沒有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案件今早開審時,控方指涉案鐵勾非常尖銳,足以用作傷人,而案中士巴拿及螺絲帽可用作拆鐵欄及撬開門鎖,金屬絲則可用作束縛他人。裁判官何俊堯卻質疑,涉案金屬絲「得12吋長,點綁?」更認為「似萬字夾伸直咗」,問作供警員有否親自驗證過證物。控方一度稱根據案例,不需證明涉案物件的實際用途。
拘捕被告的警員鄭嘉俊今供稱供稱,當晚約10時與同袍駕警車沿城西道前往香港仔,其間看見有20位示威者於城西道與西祥街交界堵路。鄭遂與警長34577下車追捕他們至卑路乍灣公園,並衝進公園男廁。他看見其中一個廁格關上門,遂問:「有冇人喺度?」惟無人回應。其後被告突然從廁格衝出,最終被截停,並在其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及後被捕並帶返警署。
辯方盤問鄭,會否以「制服」形容當時與同袍攔截被告的動作,鄭否認,直指並非制服。辯方續指,根據其書面供詞,他形容自己是制服被告,辯方續問他截停被告目的;鄭指被告奪門而出,令他懷疑被告與早前堵路及非法集結有關。
辯方質疑,若鄭有合理懷疑,為何不立即作出警誡後才查問被告,鄭解釋他欲給予被告機會解釋。辯方指這並非不作出警誡的理由。鄭又供稱,他曾將搜出的物品攤在廁所地板上,及後又將它們放回被告的背包內,承認由截停被告至拘捕僅歷時5分鐘。辯方指鄭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進行查問及搜袋等繁複的程序,實屬不合理,又指鄭曾於廁所內四次拳打被告的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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