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接受盤問時同意,朱有次於2012年8月在店內與售貨員閒談間,提及認識很多明星,指他們因收入不穩,但又要「買靚衫同化妝品」,故經常缺錢,有時會以信用卡購買貴重物品後出售套現;亦有明星被包養,將「老闆」送贈的貴重禮物變賣。不過,對於朱有否提過曾以信用卡提款借錢予明星朋友,以及有位明星一次過買入100隻卡地亞手錶,證人稱不記得。
此外,二手珠寶錶行永安錶業的負責人陳錦泉則供稱,與李玉鳳相識多時,李間中會向他放售手錶,2012年至2013年8月間,李總共向他放售182隻包括勞力士手錶,每隻由3萬多至6萬多元。陳會以市價約75折收錶,李玉鳳每次均出示警嫂朱凱欣的身份證正本作登記。陳曾向李追問有關賣家身份,李向他稱朱是明星保母,因李怕影響該明星,故拒絕透露明星的名字。陳稱,由於他與李相熟,故即使未見過朱本人,仍接受李持第三者身份證作登記。同案被告還有朱的丈夫,任職警員的歐陽克文(40歲)。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58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