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警員證供有所隱瞞 企圖盜竊案被告上訴得直
警員隱瞞王伯豪
男子早前被指用剪鉗剪開維園泳池更衣室儲物櫃,惟櫃內空空如也,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盜竊罪成,判囚20個月。男子上月不服提上訴,重申指是遭警方誣告,警員非誠實可靠證人,原審裁判官亦沒妥善考慮證據。高院今頒下判詞,同意警員說法明顯有所隱瞞,不合情理,亦難明何以有人用鎖鎖著一個空的儲物櫃,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
原審時特遣隊便衣警供稱,前年6月17日大約晚上9時,他在維園巡邏期間接到通知,有形跡可疑男子在更衣室出現,他於是前往查探。他到達更衣室後,看到上訴人王伯豪正用一把長達19厘米的紅色剪鉗剪開5號儲物櫃鎖頭,於是上前拘捕王,王表示該剪鉗不是他的。
便衣警之後查看5號儲物櫃,發現內裡空空如也,旁邊的4號儲物櫃的鎖頭則有花痕。政府化驗師確認4號儲物櫃鎖頭花痕,由王手上的紅色剪鉗造成。
惟辯方指出,更衣室外的閉路電視拍得王進入更衣室前沒有手持紅色剪鉗;而早於特遣隊便衣警到場前,其實已有一名身穿短褲的便衣警員進入更衣室與王共處長達10分鐘。特遣隊便衣警拘捕王後,與王一起到王的私家車取回身份證明文件,但特遣隊便衣警卻沒有搜車。
辯方指閉路電視顯示,當晚最少有4名警員曾處身更衣室內,但特遣隊便衣警堅稱看不到有穿短褲的便衣警。特遣隊便衣警亦稱當時表面證據已經足夠,深入調查應交由刑偵同事處理,於是他沒有搜車。
暫委裁判官何極輝認為警員沒有動機誣陷王,當晚共有多少名警員於更衣室內亦非重點,而穿短褲男子到底是便衣警、保安或清潔工亦不重要,又指王或將紅色剪鉗收於褲袋內,裁定作供警員誠實可靠,判處王罪成。
法官林嘉欣今頒下判詞,指短褲男子明顯是警員,閉路電視亦拍到該警員進入更衣室,不明白特遣隊便衣警卻稱看不到短褲警,亦質疑短褲警又在更衣室做甚麼,認為特遣隊便衣警明顯有所隱瞞。
林官指,沒證據顯示王的褲子有褲袋,但裁判官卻推斷王收藏剪鉗於褲袋內,略嫌武斷;而且翻看現場相片,當時全部儲物櫃都沒有上鎖,只有5號儲物櫃上鎖,難明為何會有人用鎖鎖著一個空的儲物櫃。
林官又批評未有搜車說法脫離現實,不合情理,「即使是剛畢業警校的警員,也明白本港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警方查案,證據哪會嫌多!」裁定王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