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覺民劈炮︱法律界人士稱做法罕見 促司法機構釐清交代
James Spigelman施覺民林鄭月娥外籍法官終審法院撤銷委任釋義及通則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7A列明,行政長官就終審法院法官、非常任法官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委任或免職,須徵得立法會同意。但政府今日(18日)刊憲指,林鄭月娥是行使《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42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委任施覺民為終院非常任法官。法律界人士對引用有關條例有不同意見,但均指出撤任做法罕見,促司法機構釐清。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直言,終審法院法官被撤銷委任是非常罕見,過往未曾聽聞,司法機構更應向公眾交代。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指出,終審法院的法官任命和免職有既定程序,如施覺民當年獲任命,也是先經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提交特首並獲接納後,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作出任命,免職(removal)的程序也一樣。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7A也列明,有關的委任或免職,行政長官須徵得立法會同意及按《基本法》第90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梁家傑指出,今次撤銷施覺民的委任,林鄭月娥卻引用「放諸四海皆可用」的《釋義及通則條例》,毋須取得立法會同意,質疑林鄭是為迴避議員的質詢。他強調,即使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42條,該條例也列明,「但若行使該權力或職責的人須在另一人的建議下,或須得到另一人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行使該權力或職責」。
他續指,由於終審法官的委任或免職,行政司官必須徵得立法會同意,故即使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相關條文,也須得到另一人、即立法會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行使有關力或職責 :「就算辭職都唔係例外」。
梁家傑直言,終審法院法官被撤銷委任是非常罕見,過往未曾聽聞,司法機構更應向公眾交代。
有法律界人士則認為,《基本法》第88至90條只規定終院法官的任免須徵得立法會同意;而要免去終院法官的職務,亦只有在該法官「無力履行職務」或「行為不檢」下進行,並不包括法官主動辭職。
同時,《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也規定,只有任免法官時才要徵得立法會同意;《終院條例》第14條更列明,法官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特首而辭職,故認為施覺民辭職毋須徵得立法會同意。
該法律界人士續指,由於今次是首次有終院非常任法官辭職,相關程序為何的問題,司法機構和政府應作出說明。
本報就撤銷施覺民的委任須否取得立法會同意向政府查詢,特首辦沒有回應,司法機構則稱沒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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