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夏利士在判詞指,被告洪建生與前妻原告王家琪於75年成立被告公司實力建業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附屬公司,實力建業在86年上市。夫婦雖於去年3月離婚,但原告於09年已開始注意到有些公司交易有可疑,發現由07年至去年,公司資產疑被人無故挪用。
去年8月,原告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索取附屬公司的賬目、銀行結單、出糧紀錄、會議紀錄、律師行及港交所之間的書信來往等。
原告的代表律師在聆訊時曾指,原告欲調查的挪用資產事件,包括有人不當使用集團的兩個物業的租金9,800多萬元;07至08年一筆從集團獲得的6,300多萬元被無故耗用;在毫無商業理由下聘請疑是被告情婦的陳小姐,向陳支薪及發津貼,並替陳支付寓所的裝修費;在未得董事局授權下,以公司名義大筆捐獻予陳的母校芝加哥大學等。
法官指,原告與被告離婚收場,原告失去董事身份及股份數量被削減,顯然兩人關係充滿敵意,原告作為股東,有合理理由去對上述的支出提出質疑,究竟有關支出是否經過董事局的同意,或是當中發生甚麼事,以維護身為股東的權益,因此原告應獲得機會調查公司賬目,以決定會否就違反責任向董事提出索償,或在股東會議提出質疑,以及向證監會及港交所舉報等。
洪建生及前妻王家琪,去年曾因山頂施勳道豪宅內珍藏的多項古董及名畫起訴訟。
洪指公司因急需現金周轉,要求王將中國畫家潘天壽、徐悲鴻的作品及古董變賣套現,但王拒絕,遂入稟要求王交出名畫及古董。
案件編號:HCMP1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