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管有攻擊性武器案兩警連番錯漏 無記錄檢取雷射筆 錯寫與案無關證物
抗暴之戰管有攻擊性武器林凱竣雷射筆
去年11月市民悼念墮樓身亡的科大生周梓樂,有女子在黃大仙廟附近被截查搜出士巴拿及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開審。辯方爭議警方處理證物鏈有問題,審訊中途揭發證物警員兩大失誤,包括在口供紙沒提過檢取雷射筆,並將檢取證物事宜記錄在私人記事簿上,沒在警察記事冊披露,連主控官及調查主管都不知情。控方申請在審訊中途將警員私人記事本呈堂,裁判官卻認為記事本出處不明,多番質疑主控不懂法律原則,「點解我(官)依家好似教緊書咁嘅喂?」
被告尹秀君(26歲),任籌款員,她否認去年11月9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近某燈柱犯案。
控方傳召事後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林凱竣作供,他先後在今年7月7日及8月26日就本案提交書面口供。主審裁判官張天雁及辯方大律師陳德昌發現,林最初一份口供把轉交證物給他的警員寫錯成另一人,亦無提及證物中有雷射筆。一個半月後提交的新一份口供,只重新列出雷射筆等證物,並無指出舊有口供有錯誤。
林在辯方盤問下承認口供寫漏雷射筆,他知道手上處理的是攻擊性武器案件,被辯方質疑「武器都會漏,事實就係咁啦?」林確認。至於交來證物的警員身份,辯方質疑林根本沒見過本案搜查被告背囊的警員,林稱該名警員由同袍陪同交證物,他混亂中寫錯。
至於新口供沒指明舊有口供出錯及需改正之處,林承認他補寫新口供時,已知舊口供有錯,但因大意而沒提及舊口供有遺漏。林承認提交口供紙之前,有記錄證物事宜,惟意外自爆沒使用警方記事冊,只寫了在私人記事簿內。辯方問他,知不知警例規定查案的重要事宜,包括如何處理證物,要寫在警察記事冊,林表示「呢點我唔清楚」。
控方申請將林口中的私人記事簿呈堂,辯方反對。張官則指警察記事冊有一套發放程序及保管指引,她未聽過有警員用私人紙張記錄案件重要資料,而林口中的私人記事簿屬於先前的一貫陳述(previous consistent statement),按法律原則不能用以證明林所言屬實,內容亦未經主控官或案件主管查閱,質疑其證據價值。
控方在早前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蘇明宇,他供稱被告看見警車時掉頭離開,受查時稱「我唔走喇,唔好打我」;辯方指媒體片段常可見警察打人,離開可以是因為害怕被警察毆打。被告此時在庭上突然放聲嚎哭,需休庭休息。
蘇供稱凌晨約1時半坐警車上巡邏,被告與同行男子看見警車便一起掉頭走。警車追至無名小路時,被告與男子再次掉頭跑回大路,蘇稱與同袍下車追截,截獲兩人。蘇搜查女被告的背囊,搜出小型電筒及士巴拿等。他按下電筒,發現能發出綠色光束,「所以確定係一支雷射筆」,而士巴拿的咬口可調校大小,蘇指可用作扭開路邊欄杆的螺絲。
辯方盤問時指,被告掉頭走時其實神情呆了一呆,蘇稱沒留意。辯方指去年6月至案發時,很多媒體片段顯示防暴或速龍服飾的警察打人;裁判官認為提問應聚焦本案案發過程,評論可留待結案陳詞時作出。辯方繼續向蘇指出,見到警察後走,可以是因害怕被人打,此時被告突然大聲痛哭。
休庭片刻後,蘇指被告被捕後自行蹲下,並說「我唔走喇,唔好打我」。他同意辯方所指,被告由被捕起一直全程合作,而被捕當時現場無人聚集、拆鐵欄或進行違法行為。辯方道出被告版本,指出警車起初無亮起藍燈示警,並在被告面前急煞停。蘇不同意。
控方下午撤回將警員私人記事簿呈堂的申請,並傳召另一名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張錦志作供。張稱被告被捕當日接手案件,將雷射筆等證物放在辦公室一個櫃內,有鎖匙上鎖,全警署只有他擁有該櫃鎖匙。
他在辯方盤問下承認,收到涉案證物後並無將資料輸入電腦系統,櫃中的證物進出亦無紀錄。辯方直指張違反警例,張承認「依家諗返係」,但不同意自己是疏忽或蓄意違規。
另外,張最初提交的口供紙寫多了五項與案無關的證物,他及後提供新口供,註明案中證物「不包括」較早前口供的五項物件,張解釋是「打錯咗啫,打多咗五樣嘢」,否認口供紙不盡不實。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辯方結案陳詞指警方整個證物鏈不穩妥,難以證明呈堂雷射筆是當晚從被告背囊撿取的同一支,「如果唔係撿取嗰支,咁專家證人(證明強度)講乜都冇用」。辯方亦指被告被捕時,現場沒有示威或有人拆欄杆,單純背囊內有涉案物品證明不到她有意圖用來犯罪。案件明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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