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思慧身高1.75米,事發時22歲,任職國泰客戶服務,案發後轉工。2015年11月11日原告在元朗住所外遭被告崔煥好及兒子歐陽定聰(音譯)的兩隻42公斤重藏獒攻擊。崔因沒牽引或控制狗隻,遭罰款1.8萬元。
判詞指原告的臉、手、胸部和大腿等多處受傷,右手神經受損,右腕乏力,輕微影響工作能力。她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為外表受損感到羞恥,症狀預計會持續5至10年。她稱留疤後不欲再展露長腿,不再到泳池沙灘,也不再在社交媒體張貼穿短裙或短褲相片。被告2017年拍攝到原告穿短褲外出,原告解釋是應醫生建議,方便覆診時檢查和用藥。
法官信納原告本性外向,事後為免向人解釋傷疤,故迴避聚會。原告有計劃報考鋼琴演奏級,法官認為她的傷勢會影響彈奏。原告服花膠和燕窩作補品,向被告索賠,但法官只就包括除疤藥品的補品批出9,000元「合理賠償」。
案件編號:DCPI22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