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又指,案發時被告剛離開酒家到附近超巿買啤酒,因為被告曾光顧酒家三至四次遭A認出;A在案發後再沒有返酒家工作,認人後自覺對警方有幫助,與警方達成交易,每月可享受警方支付的一萬五千元而毋須工作。A反駁害怕被人認出尋仇,但一家四口要生活,故要求警方支付金錢。辯方透露,A的兄長B先生每月也收取警方一萬二千元。
辯方另指,案發現場留下一個袋,內有死者的護照及大筆現金,質疑A為何沒有告知警方有客人留下,及後在律師陪同下才到警署交代。
三十八歲被告歐國民,被控於去年二月三日在香港謀殺四十二歲荷蘭籍華人高永發。
案件編號:HCCC17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