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辦接獲上述投訴後,去年5月向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停發有關傳真。然而通訊辦繼續接獲相關投訴,遂於去年8月採取突擊行動搜集進一步證據,昨天發送人被傳召在下月2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上述條例於2007年12月實施,投訴個案由08年8,752宗下調至去年的2,046宗,期間通訊辦共發出2,764封勸喻信、606封警告信及23份執行通知,只有上述發送人涉違反執行通知。根據條例,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在訊息內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等,以及不得發送給《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電話號碼。違反執行通知最高罰款10萬元,再犯最高罰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