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網頁的資料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國公民具有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外國人的近親屬、或定居外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都可以經申請退出中國國籍,而申請人要精神健全。但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法律上任何人都可以主動放棄國籍,但他建議公民在決擇前應三思,要了解退出國籍的後果,包括喪失出入境自由與公民權利,及所屬國家領事館所提供的援助。
台北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尤英夫指出,台灣國民有放棄國籍的權利,但通常是基於擁有第二國國籍才放棄原來國籍。律師林銘龍表示,若案中三母女仍未取得外國國籍,仍可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