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為姓吳的一家五口,男戶主在地盤工作,二十五歲妻子為家庭主婦,育有三名子女,靠領綜援過活,在上水圍內村租住一村屋。今年十月,兩名幼子幼女被發現於凌晨時分在街頭留連,警方發現將他們帶返警署,並認出兩名小童早前亦有同樣情況,事後尋獲他們的母親,女戶主向警員聲稱當時着兩子女在巴士站等她,而她則往看醫生。
鄰居聞焦味報警
社署事後獲知會調查此事,其後認為事主夫婦沒有能力照顧三名子女,於是向法庭申請監管令,並獲頒令兩名幼子幼女交由寄養家庭暫時照顧,而七歲長子則繼續與父母同住。社署發言人表示,根據近期的觀察,發覺事主只照顧一名兒子情況是有改善的。
然而,昨下午二時許,住在事主樓下的姓廖業主嗅到樓上傳來燒焦味,懷疑發生火警,於是報警,消防員到場發現是煲燶飯,單位內只有一名七歲男童,原來當時男童因為飢餓而自行開爐煲飯,豈料卻煲燶了飯,他慌忙將火吹熄,但卻因為發出濃烈焦味而被誤會是發生火警。消防員事後將事件交回警方處理,而警員則聯絡到男童的父母趕回處理。社署表示會跟進今次事件。
話你知:社署可申請監管幼童
社會福利署指出,若十八歲以下兒童的家人無法或不宜照顧幼童,社署會向法庭申請保護令,由社署負責監管幼童,或擔任幼童的監護人。社署亦會根據有關幼童的家庭情況,安排寄養家庭照顧幼童,或繼續由家長看管,但社署仍會定期跟進和評估幼童情況,法庭亦會索閱有關報告,決定是否繼續讓家長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