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8.31灣仔暴動案八人受審 社工陳秀虹被指說話挑撥阻警驅散
8.31灣仔暴動案抗暴之戰陳虹秀非法集結
去年8.31港島嚴重警民衝突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8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陳秀虹當日多次不服從警方指示及警告,並以手提擴音咪向警察叫囂,著警員冷靜,其挑撥性的說話令警察驅散變得更加困難,或妨礙警察執行職務,目的是拖延時間,讓非法集結人士撤離現場。另外,控方提出即使法官裁定各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亦可裁定各人較輕的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惟主審法官沈小民要求控方先提交詳細理據,並謂:「其實我只係想知你個龍門點擺。」
被告分別為⾃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6歲)、廚師龔梓舜(22 歲)、社工陳虹秀(42歲)、無業漢簡家康(18歲)、莫嘉晴(23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4歲)。他們原本被控於去年8⽉31⽇在灣仔軒尼詩道22號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參與暴動。另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灣仔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一個汽油彈及一支伸縮棍。
外聘主控官張錦榮今早甫開庭便要求修訂控罪,將控罪範圍由「灣仔軒尼詩道22號及盧押道⼀帶」改成「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帶」,解釋指因暴動活動有移動,故作此修改。法官沈小民謂:「『一帶』可能有好多意思,我唔想搞得唔清楚。」沈官要求控方以地圖形式顯示暴動範圍,「如果唔係寫『香港』都得啦」。辯方最終沒有反對,沈官批准修訂。
主控其後庭上宣讀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警方沒有收到灣仔一帶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意向通知,亦沒有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當日下午5時56分,軒尼詩道東西行線已有大批非法集結人士,他們身穿黑衫黑褲、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等,不遵照道路行車守則,非法地在馬路上行走,妨礙正常行車,造成危險,又以鐵欄加上垃圾桶、膠欄、垃圾回收箱等堵路。
至晚上7時,集結人士在軒尼詩道1號及軒尼詩道22號對出的馬路拆毀鐵欄組成三角形,並以長竹、膠水等築成巨型路障,堵塞軒尼詩道東西行線。當中有人以藍色及綠色雷射裝置向四周照射,對社會安寧造成實質破壞,並對個人傷亡及財產損壞構成實際威脅。集結人士又在巨型路障點火,使軒尼詩道1號縱火位置火勢猛烈,冒出的黑色濃煙一度達7、8層樓高,並曾發出爆炸聲。
警方在消防員撲滅火勢後,清除巨型路障並開始推進。有人向警察掟汽油彈,集結人士亦已達數百人。他們沒有依從警方多次呼籲。警方於晚上7時58分在軒尼詩道向東行車線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最終以非法集結罪拘捕本案七名被告,而陳虹秀則在軒尼詩道近馬師道被捕。
控方指首被告被捕前正在高叫口號及用長遮擊打地下,警方在其身上搜出美國國旗。第二被告被速龍小隊壓在地上拘捕。第三被告曾協助第四被告逃脫警察拘捕,但未能成功。第四被告被捕時遭絆倒,其彩格背包跌在地上,警方於背包內搜出一支伸縮棍及一枚思疑汽油彈。
而第五被告陳虹秀被捕前,有人向警方投擲磚塊及汽油彈,而警方推進呼籲及驅散人群時,陳多次不遵從警方指示及警告,以配有手提擴音器的手提咪向警察叫囂,叫警員冷靜,其挑撥性的說話令警察驅散變得更加困難,或妨礙警察執行職務。控方指陳是為了拖延時間,與非法集結人士撤離現場。她當時身穿一件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黑色上衣。至於第六、七、八名被告均是在集結人群中或正在逃走時被捕。
控方指,當日自下午5時56分起,軒尼詩道已有非法集結,並於晚上7時02分或不遲於10分成為一個暴動現場,該暴動在軒尼詩道一路延續;而於不遲於7時52分,盧押道亦同樣發展成暴動,並延伸至警察作出拘捕被告的一刻。
控方指各被告在案發地點穿著和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相同或極相似顏色的衣著及裝備,自願及蓄意地在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現場出現,其實是參與暴動及非法活動。
控方並指,若法庭未能裁定暴動罪成,亦應考慮較輕的非法集結罪,這些考慮涉及法庭裁定事件是否涉及暴動與何時開始等。沈官問主控,如法庭已裁定現場為暴動,怎可再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主控稱,暴動現場同是非法集結現場,被告在暴動時仍留在現場,而他們的衣著及逃走路線均顯示他們參與非法集結。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51(2)條,亦即就算法官裁定各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亦可裁定較輕的非法集結罪成。第七及第八被告的代表大狀李國威指,這事未在預審時提出,而非法集結在法例上並非暴動的交替控罪,要求控方解釋清楚非法集結的程度及各被告的作為,又指未有機會就此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主控官回應稱,辯方誤會了控方要將非法集結作為交替控罪,實情是暴動罪已包括了非法集結,如法庭裁定沒有出現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則可裁定非法結集罪成,因為被告被捕時身處之地已是非法集結現場。沈官則稱:「如果係咁,我都想了解下,控方係依賴咩事實,法庭可以依賴51(2)做裁定?」
沈官及後向主控稱:「其實我只係想知你個龍門點擺,我唔想誤會你。」又指:「我冇諗法架,我只係想了解你嘅立場。」沈官要求主控明日提交書面陳詞。
控方今日曾傳召灣仔分區活動管理組主管督察陸嘉永作供,以識別相片與影片顯示的地理位置,以及現場是否未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非法集會。但沈官質疑:「呢啲冇爭議,點解要花法庭時間?點解唔放啲時間落重要事項?」最後主控稱如辯方對地理位置沒有爭議,便不需該警員作供。該警員只作供十數分鐘便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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