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遭車撞反被告?高級督察亂票控涉疏忽職守
監警會警察投訴警察課督察傷人十九
監警會年度報告又披露多宗具體投訴警方的個案。當中投訴的女受害人在一宗傷人案中遇襲受傷,需縫13針。施襲的男被告後來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簡稱「傷人十九」)。
女受害人投訴負責案件的偵緝督察4項「疏忽職守」,包括以較輕控罪「傷人十九」起訴施襲者,而非按傷勢嚴重性,控以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簡稱「傷人十七」);又指曾在電話向警方指縫了13針,最終在庭上檢控只稱11針,質疑警員未有告知檢控官有關結果。投訴人又指該督察未有應要求提供案情摘要的文件,以便她作出民事訴訟等。
投訴警察課最初指,裁判官無就控罪本身提出質疑,以「傷人十九」罪控告被告。而女偵緝督察已按法庭指令向投訴人了解其最新的健康狀況,並以書面及電話通知檢控官。並指投訴人從來沒有表明要就案件提出民事訴訟,認為警員在此三項事項「並無過錯」。
但監察會認為女偵緝督察誤解「傷人十七」和「傷人十九」的分別,認為「傷人十九」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故將分類改為「獲證明屬實」。另指女偵緝督察向檢控題及的針數與投訴人不符,但因監察會未有兩人相關電話紀錄,就13針說成11針的「疏忽職守」指控分類為「無法證實」。監察會同時就有關該督察未有應要求提供案情摘要的文件的指控,分類改為「獲證明屬實」。該女偵緝督察最後需要接受警告並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
另一宗個案,投訴人橫過行車路時被私家車撞倒,她手部多處擦傷、門牙被撞碎和感到頭暈,投訴人承認當時戴著耳機行過馬路,司機則供稱私家車當時以每小時五至六公里行駛,在撞車前先按響號再剎車。
處理案件的高級督察結果票控投訴人「不小心過馬路」,投訴人否認控罪,審訊後,法官認為司機的說法存疑,裁定投訴人無罪。
投訴人隨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負責調查意外的高級督察未有充分考慮司機的口供及現場照片前便決定票控她,投訴他「疏忽職守」。
投訴警察課初時將高級督察列為「無法證實」,但監警會認為以投訴人的傷勢和私家車擋風玻璃碎裂情況來看,司機說法並不可信。基於高級督察在票控投訴人前未有考慮這些因素,監警會建議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獲投訴警察課接納。該高級督察需接受警告和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