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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補地價出租居屋 業主被罰$8,500

蘋果日報 2013/10/06 06:00

房屋署居屋房屋條例未補地價

一名居屋業主及其代理人將未繳付補地價的居屋單位出租予他人,上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居屋單位業主被罰款$8,500,而其代理人則被罰款8,000元。房屋署提醒資助房屋業主,必須遵守《房屋條例》中有關讓與受資助單位的限制規定,以免負上刑責。

房屋署發言人指出,根據《房屋條例》,業主必須先向房委會繳付受資助單位的補地價以解除轉讓限制,署方一旦發現有懷疑違反讓與限制的個案,房屋署會迅速調查及採取適當的檢控行動,有關非法讓與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