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站棄嬰屍】殺嬰罪形同誤殺 涉案母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垃圾站友愛邨殺嬰屍體女嬰
28歲女子自稱在公屋單位誕嬰後相信B女已死,她驚慌下把屍體棄於屋苑垃圾站,她涉嫌觸犯「殺嬰罪」被警方拘捕。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C條「殺嬰」,「任何女子如因故意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其不足12個月大的嬰兒死亡,而在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時,該女子仍因未從分娩該嬰兒的影響中完全復原,或因分娩該嬰兒後泌乳的影響,而致精神不平衡,則即使按有關情況,其罪行如非因本條規定應屬謀殺罪,該女子亦只屬犯殺嬰罪,並可處以刑罰,猶如已犯誤殺罪一樣。」換言之,若被捕女子最終殺嬰罪成,理論上最高可被判以終身監禁,即是誤殺罪的最高刑罰。
但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法官一般較少會重判涉嫌殺嬰的母親,理由是事主有可能有產前抑鬱又或是精神受困擾,另外法官判案會考慮死嬰的驗屍報告及警方的調查結果,以確認BB究竟是在母親體內已死亡,抑或是BB在出生後才去世,以及BB的死因會否涉及人為因素包括遭人虐待或弄至窒息等等。
若調查確認BB在出生前仍是活胎,但出世後才因為人為原因導致死亡,BB母親即有可能會「殺嬰」罪成。但假若相信BB之死純屬自然死亡,又或是相信BB尚在母親體內之時已經自然死亡,涉嫌丟棄嬰屍的BB母親料一般最多只會被控以「非法處理屍體」罪名,該罪罪成最高可判監七年。
但陸偉雄補充,假若警方調查發現涉案母親曾經服用墮胎藥等藥物,又或是曾經「打肚」造成流產及令BB死亡,警方可以向BB媽媽改控以「殺胎罪」,殺胎罪罪成最高同樣可被判處終身監禁,但此罪只適用於成長已滿28周或以上的胎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