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被告僅得中三學歷,沒有案底,同案被告鄭泰利於2002年承認綁架罪判囚7年,袁姓主腦則仍未落網。
辯方求情指被告非主謀,只是負責看守男童,亦沒對男童使用暴力,當年犯案全因無知及貪心。法官判刑時斥責綁架罪十分邪惡,全為一己私利,被告罔顧其行為會對男童造成心理影響。
案情指,2001年6月29日中午,暱稱「阿超」的袁姓男子及鄭泰利乘男童母親接男童幼稚園放學時,突然衝上對方坐駕,其中一人手持疑是指甲銼的物體要脅母親,聲稱「打劫」,並搶走對方手袋,又要她講出銀行卡密碼。兩人得手後即開走私家車,其間用衣服套着母親頭及綁着其雙手,及後將男童帶上另一輛車離開。母親自行鬆綁後報警。
男童之後被帶往一個單位,由被告負責看守,餵男童吃飯及陪他玩遊戲機。7月4日,被告依照「阿超」的指示接贓,之後3人回到被告的村屋住所分贓,被告獲分32萬元;其間鄭表示附近有警察,於是3人將贓款放在膠袋內,從露台掉到街外,然後逃脫。
7月5日凌晨,被告與鄭在街上被警方截獲,兩人交出身份證後立即逃跑。鄭事後自首,並供出贓款位置,該款項已全數交還事主父母。
案件編號:HCCC1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