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事主與一對子女於今年7月7日起租住荃灣一單位,案發於同月8日,穿裙子的事主與子女吃午飯後洗碗,赤膊的被告突吻她左臉,她用手肘撞開他,他無退卻,反將手伸進她裙內,摸其臀及私處後說:「唔好嬲我,男人係鹹濕!」
事主着被告停手,但他不理;她的電話此時響起,遂入房聽電話,被告尾隨事主,趁她講電話時躺在地上望她裙底,她惟有行開;他站起身繼續摸她的私處,她雖逃進廚房,但被告追上及再伸手入裙摸私處;事主最終成功制止及離開單位,並於同月17日報警。被告被捕後向警方承認非禮。
辯方指被告租住上址,女兒原與他同住,但早前搬出;被告由朋友介紹認識事主,以少於3,000元將房間租給她,市值租金約6,000元。辯方繼指被告在復康會任司機,早前駕車時弄傷手部而沒有上班數周;案發時飲了半杯高粱酒,再飲事主送給他的補酒,因受「撞酒」影響而犯案,並非有預謀,並向事主致歉。
辯方呈上被告妻子及兒女求情信,妻子對他非禮租客感震驚;另指被告孝順及患上高血壓、糖尿病,希望裁判官索閱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裁判官表明不會索取報告,因被告行為類近違反誠信,且案情嚴重,判監是唯一選擇,判被告入獄4星期。
案件編號:WKCC43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