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28日),男生在暑假結束前到廣源邨寓所與女方見面,當時家中只有女方一人,其間兩人情到濃時發生性關係,男生事後返家,但連日感到下體不適,他向女事主反映後,原來女方也同樣不適,兩人經商議後,前日下午5時許同到沙田區一間診所求醫。
醫生為男生檢查,向他了解病情,獲悉他曾與同行女子發生性關係後,醫生認為事態嚴重,於是報警。警員接報到場將男女事主帶署調查,其後以涉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將女事主拘捕,男生則由家人接返家中。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不論男女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對於男性,警方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起訴他「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俗稱「衰十一」),最高監禁五年,但本港並無檢控女性與少男發生性行為法例,不能用相類似的法例,也沒有女性強姦男性法例,只能用上述的146條罪名向涉案女子提出檢控,而該條法例當初立法原意,主要是針對男性對少男及少女作出猥褻行為,故刑罰較124條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