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指,過去的9個月內,當局無做任何公眾諮詢,提交的草案更加入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條文,是對終院的建議不妥協及視若無睹,促當局解釋,又指有關條文不單沒有改善跨性別人士的困境,亦剝削了社會討論的機會。
律師會則批評草案涵蓋範圍「相當狹窄」,指性別承認跨部門小組至今未曾完成任何報告或向當局提出任何建議,草案以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作為唯一轉換性別身份的條件,「政府實際上是強制跨性別社群接受手術以重置性別,以滿足婚姻條例的要求」。
該會認為草案違反《基本法》第37條、香港人權法、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而性別重置手術本身,亦可能有違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
律師會認為,終院指以手術程度劃線的方法不可取,但結果政府卻選擇了以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為界線,做法是令問題複雜化,促政府嚴肅考慮修改草案,或準備另一份全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