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定邦,四十九歲,案發時任新世界發展附屬的佳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暫委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指陳裘大任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為部門之首兼執掌房署的工程投標,而被告的公司則經常參與投標。法官指案件涉及高級公務員,而被告透過中間人向陳裘大提供一百五十萬元賄款,金額龐大,令案情更嚴重。法官表示,社會致力肅貪,嚴打公務員貪污,但被告行賄高官會破壞公眾對公務員的信心。
被告於案件表證成立後,曾獲新世界發展主席鄭裕彤之子鄭家成及鄭家純作品格證人,指他工作負責及勤奮。法官指行賄的罪責雖較受賄低,被告亦非主動提出賄賂,只是出於對公司忠心而犯案,個人沒有得益,但行賄仍屬不當。考慮被告品格良好,首次行差踏錯,判監四年。
陳裘大要求「識做」
涉案的工程為黃大仙上邨一期重建工程建築計劃的電氣材料安裝工程。案情透露,九八年三月至二千年八月期間,身為總屋宇裝備工程師的陳裘大,主動約見耀生行主席賴細生洽談,得悉該公司的投標價最低屬計錯數,決定將工程判予第二低價的被告公司,要求賴叫被告「識做」。賴向陳下屬打探,知陳想要利益,為免得罪陳裘大,便按指示聯絡被告,隨口提出二百萬元賄款。陳得悉被告答應支付賄款後,多次向賴追討。陳其後在二百萬元賄款中,扣起五十萬元作為賴公司需付的稅款及賣發電機予被告公司的折扣,實質賄款一百五十萬元。
特赦證人證供可信
暫委法官胡雅文在判詞中指特赦證人賴細生證供可信,確信被告的公司透過中介公司向代理商訂購發電機,利用購入差價籌集二百萬元賄款。法官認為陳對被告公司的生存有直接影響,被告願意透過賴向陳行賄,無可抗辯的推論是被告希望公司可在該項黃大仙工程中獲得利益,裁定被告確給予陳一百五十萬元賄款。
陳裘大涉受賄則另案處理,現於高等法院排期審訊。
案件編號:DCCC9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