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方案是全面撤管,由業主與租客自訂租約,約滿業主可收回單位。而現時的法例是只要租客肯付市值租金就基本上有權續約,業主只在有限的情況下有權收回物業。但同時,因恐防舊樓租客在約滿後被迫遷,付不起租,政府會提供租金津貼給窮人。這不是多餘嗎?因為現時約滿業主一樣可收市場租金的,政府有何把握租金市場會上升?
第二方案是在租金較廉宜的住宅單位保留租管,於是就只有舊樓、細樓的業主被管,這還有天理?這是迫小業主不再出租樓宇,而單位較好、租金較高的就可收租,是迫租客住貴樓以托市!
第三個方案是租客有權自動續約一兩次的權利。這已是四到六年的租住權,有點多餘,與不撤無大分別。
全撤是最簡單合理的,但政府知否有多少小業主是害怕收樓困難所以不將單位出租?這總有一定數目吧,撤管是供應增加,租金會因應市場下降,結果租客更不願買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