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指被告沒經濟困難,卻貪心且有預謀犯案,判緩刑或社服令無法反映嚴重性。吳官稱須向公眾發出訊息,同類公屋詐騙案必須判囚。她以15周為判刑起點,但被告認罪、有良好背景及已補地價,扣減至囚8周。
案情指被告於2004年透過租置計劃以折讓價15萬元購入粉嶺祥華邨單位,2010至2015年10月期間以月租3,900元至4,800元出租單位,並教租客說謊,如有政府人員到訪,便訛稱是她朋友及只暫住數天。被告丈夫原同被控,早前撤控,他昨有到庭旁聽。被告子女另涉虛報與外婆同住,獲優先分配另一單位,兒子認罪判社服令,女兒獲撤控。
案件編號:FLCC4361/16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