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的大律師昨上訴稱,普通法案例訂明,酒店有責任接待顧客,不能將顧客拒諸門外,但陽明山莊已在大堂接待處放置告示,不接待沒預約的顧客,加上陽明山莊沒有以酒店自居,招徠顧客,網上訂房服務也是第三者提供。
不過,控方律師認為,有關英國案例遠至一六九九年,當時英國酒店少,為方便旅客,才不准拒絕顧客入住,但現今香港的五星級酒店,多不勝數,兩年前「沙士」期間,也有酒店拒絕有病徵顧客入住,故案例並不適用。
控方律師又指,若案例適用,任何經營酒店的東主,也可聲稱保留了拒絕顧客的權利,不用申請牌照,既不合理,也打擊了立法原意。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HCMA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