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已在社署安排下與年長兩歲的姊姊搬離住所。母親昨帶她們與弟弟旁聽,但法官得悉後,指3名子女在場不但對求情無幫助,對他們更是殘忍,3人商量後沒再旁聽,散庭後獲准循內庭通道離開。案發去年8月23日,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她事後曾遭母親指摘為何不反抗不作聲,母親更採迴避態度,令她感到被出賣、無助和羞恥,事件揭發後,壓力反而獲釋放。
法官判刑時引述報告指被告對15歲少女有性幻想,但不至於孌童,亦無不良性癖好,重犯機會低;被告雖聲稱後悔,但難以彌補對女兒的傷害,就算女兒原諒他,也只是重建父女關係的開始,並非有力減刑理由。
案件編號:HCCC114/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