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覆核】政府代表:只是把過了境才生效的內地法律搬到本港
中國憲法基本法第18條司法覆核一地兩檢
高鐵「一地兩檢」司法覆核案今在高院續審,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開始陳詞,否認政府單純為了便利而捨棄內地口岸區的司法管轄權,並指有關安排有其他重要目的,例如確保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只有現行方案在法律和實際運作上可行。至於限制公民權利的問題,余指乘高鐵到內地的人,必然願意接受內地法律,現在只是把過了羅湖邊境才生效的內地法律,搬到西九龍總站執行而已。
余若海於陳詞中指,《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不在港實施,不是僅為了分隔中港,背後目的是確保一國兩制和中央對港基本方針順利實行。他指一地兩檢並不違反基本方針,相反良好地體現了兩制下的口岸和海關管制,因此不受第18條限制。
至於訂明香港享有獨立司法權的第19條,余指同樣不禁止一地兩檢。他指如果單純看內地口岸區的地理位置,香港當然應該有司法管轄權,但這樣看並不正確,正確應將口岸區視作出入境和清關的地點。
余強調,《基本法》是活文件,所寫的是管治香港、公民權利等方面的大原則,撰寫時沒有人想過日後有一地兩檢,後人應用《基本法》時須考慮立法的真正意圖,因時制宜,切合社會需要,而終院曾有案例拒絕只按字面解讀。
申請人一方昨質疑政府單純為了便利,就捨棄內地口岸區的司法管轄權,不止執行出入境和清關的內地法律,而是全盤執行內地法律。余回應指對方忽視了安排有其他重要目的,因為內地方面須對抵港旅客做出境管制,若無法執行所有權力,包括逮捕拘留,將有損邊境管控、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甚至可能無法拘捕恐怖分子。
余提到港府和內地已探討過多種出入境機制,其他安排均不理想,抵觸便利交通的初衷,只有現行方案在法律和實際運作上可行。例如在內地設口岸,或需轉車和另買車票;由於部分車站車程較短,在車上進清關出境可能不夠時間。
他亦指內地的一地兩檢做法是國際間獨有,外國的一地兩檢都是在自己本國辦理出境手續,只有內地在西九和深圳灣口岸,是將出境管制設於內地邊境以外。
關於公民權利的問題,余指乘高鐵到內地的人,必然願意接受內地法律,現在只是把過了羅湖邊境才生效的內地法律,搬到西九龍總站。此安排已平衡不同因素,即使真的限制了公民權利,也是合乎比例。
申請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昨批評,政府以「旅客自願」去支持剝奪權利,乃侮辱人權法,並以美國歷史上的種族隔離政策反駁。余今表示不認同,謂現時討論的是到內地旅遊,不涉及歧視問題。
【案件編號:HCAL1160、1164、1165、1171、117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