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審計署調查發現,負責管制非法建築物的屋宇署工作不力,有一萬一千五百項清拆令發出超過十六個月,業主仍未清拆,屋宇署也不採取行動,當中一千五百九十項發出的時間更超過七年。
審計署長報告又批評,屋宇署外判清拆違例建築物的費用,較署方自行清拆高約百分之十,而外判的特別清拆行動的進度亦較預期慢。
報告指,若三千二百八十五幢特別清拆樓宇由屋宇署自行負責,可節省一千三百萬元,每幢樓宇的清拆費平均少四千元。
報告解釋,由於承判商提交的部份勘察報告內容並不齊全,而且質素欠佳,須發還修改;再加上屋宇署人員需用很多時間及人力來督導外判的特別清拆行動,以致成本增加,促請屋宇署密切監察承建商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