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也方(57歲)昨親自應訊,自稱是受害者,直指上月20日案發時她本和事主康繼興(86歲)耳語,其間康的女兒從後踢了她一腳。當時方不良於行,又拿着電話及手袋,基於本能反應,遂抱着康,引發本案。
方又謂,上月底已要求警方向她提供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等證據,但被拒絕,更遭調查警員侮辱。及後她終收到片段,翻看後發現自己所言屬實,惟控方案情撮要中卻沒提及相關內容,令她感到驚訝。方更指警方處理案件手法影響她的名譽,「同七黑警打鬥冇分別」。
裁判官聞言謂,明白方或有很多冤屈想申訴,但在法庭內不宜舉行記者會;如果她不滿警方,可循正式渠道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案件下月21日再訊。
案件編號:ESCC754/19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