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攻擊性武器、撬鎖工具、百合匙等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即可被罰款5,000元或監禁2年。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指出,法例條文中的「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詞,只能理解為與「手銬、撬鎖工具、百合匙」等相類似的工具,例如螺絲批這類可以用來「爆鎖」的工具就符合相關定義。頭盔及眼罩完全不是用來「爆鎖」等用途的工具,不可能符合上述「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定義,警察根本不可以用相關罪名將該名男子拘捕。他相信若警方有徵詢律政司意見,對方都一定不會同意作出檢控,因為案例的指引非常明確。
■記者陳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