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先生說,《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跟發展民主是兩碼子的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應混為一談,更不需要因為二十三條立法而加快民主化的步伐。我們當然明白所有問責官員都需要為「惡法」保駕護航、都有需要為「惡法」設想一套辯詞,但像林先生這樣強詞奪理、這樣毫無政治常識的解釋,還是讓人搖頭歎息、還是讓人啼笑皆非的,真不知道林先生這個政制事務局局長是怎樣當的!
想討好北京的決定
正如我們一再強調,《基本法》二十三條立的不是一般的法例、不是普通的法例,而是大幅增加行政機關權力的法例、而是削弱市民權利及保障的法例。在訂立這樣的法例時,除了需要在法例中加入對人權的保障條款,更需要從制度及架構上加強市民制衡政府的能力,只有這樣才可能將《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對公民權利的損害減到最低。而發展民主政制,讓市民可以用選票防止政府濫權,正正是加強市民制衡政府能力的最佳辦法。換言之,發展民主政制其實是減低「惡法」禍害的必要條件,兩者本該是齊頭並進以維持政治制度及權力的平衡的。現在林先生卻硬生生把兩者劃為互不相干的事情,這不是毫無政治常識、不是強詞奪理又是甚麼呢?
更讓人吃驚的是,林先生說《基本法》二十三條並沒有循序漸進的字眼或概念,而政制民主化則註明需要循序漸進,故此《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可以在現時全速進行,而政制民主化則只能「慢慢來」。可是《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條文根本沒有規定任何立法的時間表,更沒有要求特區政府要盡快立法或在某個年期之內立法;特區政府急急要在回歸後第六年就完成立法只是一個任意的決定、只是一個想討好北京政府的決定,跟《基本法》條文是沒有甚麼關係的。林先生以此來合理化政府趕立「惡法」的決定不是強詞奪理又是甚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