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刑亦指,從馮競文連續當選可證,她盡心盡力,花了不少心機協助他人,令社區更美好,是稱職的區議員,而相對地她違反了公眾對她的誠信。法官認為本案非單一事件,有計劃並長時間犯案,應判監禁刑罰,法官相信判監令馮失去繼續服務社會的機會,是最大的懲罰。
至於另一名九龍城民主黨區議員劉定邦(56歲),法官指證供存在疑點,而廉署錄取口供時錯誤引導他回答,指案發時已再無租用辦事處,遂裁定他罪名不成立。惟法官認為他行徑惹人生疑,拒絕判予堂費。
案情指,98年9月至04年9月間,馮競文以自己屬有政黨背景,擔心銀行不會續租紅磡蕪湖街興邦大廈一單位當辦事處,要求前弟婦代她向銀行續租單位,弟婦亦同時簽下一叠空白租單,交租事宜一直由馮處理。
控方指,辦事處實際租金7,400元,並曾下調至6,800元,但馮利用弟婦預先簽好的租單,誇大部份租金,指月租為5,080元至10,000元不等,向政府提交共72張假租單,申請每月租津上限5,000元,共取得逾60萬元租津;其間馮又分租辦事處予立法會議員劉千石,收取劉每月5,000元租金,同時再向政府申請租津。同案一名前區議員陸偉綱,早前已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獲釋。
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員被判囚超過3個月可被取消議員資格,屆時有關選區將進行補選。民政事務局發言人回應時說,馮競文可在28日內向法庭申請上訴,其間她的議員資格仍會保留,由於該案在區域法院審訊,按《刑事上訴規則》,即使馮即時決定不上訴,亦可要求在裁決後暫緩10日才褫奪其議員資格。
案件編號:DCCC41/06